Financier 商業資金指南|創投募資、政府補助與企業貸款實戰知識庫

投資合約與公司章程內容衝突時,以哪一個為準?沒寫清楚的法律災難

深夜十一點,阿明(化名)坐在堆滿筆記型電腦與電路板的客廳,螢幕上是一封律師函。這位剛滿三十歲的系統分析師,三個月前還滿腔熱血地與兩位共同創辦人成立了「智聯數據科技」,專攻中小型零售業的智慧庫存系統。天使投資人王董(化名)帶著五百萬資金進場,雙方簽了一份厚厚的投資合約。阿明以為從此可以專心寫程式、衝營收,沒想到此刻律師函上的字句卻像冰錐扎進胸口:「依投資合約第七條,投資人擁有營運事項之最終否決權;但貴公司章程第十五條明訂,重大決議須經董事會三分之二以上同意。本公司兩份文件衝突,應以投資合約為準。若貴方不配合,將提起確認股東會決議無效之訴。」

阿明揉了揉太陽穴,想起簽約那天王董的秘書只說「這些條款都是標準格式」,而他們三個創辦人連公司章程都沒仔細翻過,就趕著去銀行開戶了。他滑開手機,發現群組裡另一位合夥人傳了截圖:「公司法第202條說,公司業務之執行,除章程另有規定外,由董事會決議……那我們到底該聽誰的?」

這個問題,正是無數新創團隊在募資階段最容易踩進的坑——投資合約與公司章程內容衝突時,究竟以哪一個為準?

先看源頭:兩種文件的定位完全不同

公司章程是公司的「憲法」,對內規範股東、董事、監察人的權利義務,對外則向主管機關登記,具備公示效力。而投資合約(通常稱為「股東協議」或「投資協議」)是投資人與原始股東之間的私契約,只對簽約方有約束力。兩者在法律上各自獨立,卻時常因為創辦人不熟悉實務,寫出互相打臉的條款。

台灣《公司法》對於公司內部的權力劃分,先尊重章程設計,但並未直接明文說「章程一律優於投資合約」。法院在處理這類糾紛時,會先看爭議點屬於「強制規定」還是「任意規定」。例如:章程規定董事會須有七人,但投資合約說只要三人——這就違反了公司法對董事會人數的最低要求,投資合約那條直接無效。但是,如果只是表決權比例、否決權範圍這類屬於股東間自治的事項,法院傾向以「當事人真意」與「文件簽署順序」來判斷。

一個沒寫清楚的案例,讓公司差點解散

回到阿明的故事。智聯數據科技的章程是創辦初期從網路下載的範本,只寫了「董事會應有三位董事,重大事項須經三分之二董事同意」。而投資合約裡卻塞了一條:「乙方(王董)對於公司任何超過新台幣五十萬元之交易、增資、減資、合併、解散等事項,擁有單獨否決權。」意思是王董一個人就能擋下所有重要決策。

問題來了:章程沒提到「否決權」,投資合約卻給了。當阿明想引進另一位策略夥伴入股時,王董反對,理由是「依合約我有否決權」。阿明拿出章程說「董事會表決必須三分之二」,但王董冷笑:「章程是對內用的,合約才是我們之間的承諾。你們不照做,我就聲請假處分。」

這場衝突最終鬧上法院。法官花了半年審理,最後認定:該否決權條款並未牴觸強制規定,且雙方在投資合約中已明確合意,故應依合約履行——但同時也指出,因為公司章程與合約不一致,導致公司運作產生重大困擾,建議公司應修改章程使之與合約一致。這半年間,智聯數據科技無法做任何重大決策,客戶流失,員工離職,幾乎倒閉。阿明後來苦笑:「我們拿到的不是資金,是顆定時炸彈。」

實戰落地:創業者該如何避開這個雷?

從這個故事可以學到三件事:第一,簽署投資合約前,務必把公司章程拿出來對照,確認每一條涉及股東、董事權力的條款都寫進章程,或是用「章程修訂承諾書」的方式讓投資人同意先簽約後修改章程。第二,如果投資合約裡有與章程不同的特殊權利(例如否決權、特別表決權、優先購買權等),一定要在章程中同步增訂,否則該條款日後可能被挑戰效力,或導致公司治理混亂。第三,找專業人士把關——不是找親戚的會計師朋友隨便看一眼,而是要請了解創業法律的律師或募資顧問做一次「文件對齊」。

你可能會問:那是不是所有投資合約都要寫得跟章程一模一樣?不盡然。實務上常見的做法是,在投資合約中載明「本協議之條款若與公司章程不一致時,雙方同意於本協議簽署後三十日內,召開股東臨時會修改章程使其一致。」這句話就能把大部分爭議擋在門外。

用真實管道幫好題目精準對接下一步

阿明後來透過朋友介紹,找上了Financier 商業資金指南。這是一個「站在創業者這一側的募資與落地實戰專家」團隊,由具備第一線募資、創投與顧問經驗的人組成。他們不是只給一本書或一堂課,而是把從Pre-seed到Series A的募資過程拆解成可執行的任務流程,甚至提供經過校對的天使創投名單、政府補助貸款條件、借址登記與財稅媒合。阿明在他們的協助下,重新檢視了投資合約與章程的衝突點,並且順利完成了章程修正案,同時也把王董的否決權條款限縮到「僅限出售公司或變更事業項目」的重大層級,讓日常營運恢復彈性。更重要的是,他們教會阿明一套「文件校對SOP」——每當有新的投資人進來,就先拿公司章程與投資條款清單比對,確保不再發生「兩套規則」的慘劇。

如果你是位正在籌資的創業者,或者像阿明一樣是技術背景出身、對法律文件相對陌生,千萬別把「看合約」當成行政雜務。一份短短的投資合約,往往比程式碼裡的bug更難除錯。而像Financier商業資金指南這樣的平台,正是為了幫你把這些冷冰冰的條文,轉換成真正能落地的資金路徑。

最後,關於「投資合約與公司章程誰優先」這個問題,台灣法院目前的多數見解是:涉及公司對外效力及強制規定時,章程優先;涉及股東間內部約定且未違反公序良俗時,契約優先。但與其讓法官幫你決定,不如在簽約前就把話說清楚、寫明白。畢竟,創業最珍貴的資源不是錢,而是時間和信任——別讓一份沒寫清楚的合約,燒掉你所有的熱情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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※ 本文提及之法律見解與案例情節為參考公開資訊及網路資料,經虛構改編以強化可讀性,僅供參考,實際情況請以最新法令及具體個案法院判決為準。投資與公司治理涉及專業領域,建議諮詢合格律師或顧問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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